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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以人为本,全面推进我国城市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发展道路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弘扬城市绿色文明,提升城市品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构建和谐城市的重要载体。

国家森林城市,是指城市生态系统以森林植被为主体,城市生态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各项建设指标达到以下指标并经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授牌的城市。

一、组织领导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林业、绿化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政府高度重视、大力开展城市森林建设,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健全,政策措施有力;

(三)在城市森林建设中,创造出富有特色的建设模式和成功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把城市森林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建设资金有保障并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二、管理制度

(一)认真编制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实施。城市森林建设按照规划严格实施,能按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并有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

(二)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严重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和树木事件,近三年没有发生破坏绿化成果案件;

(三)城市森林建设有长期稳固的科技支撑;

(四)城市森林建设工作有明确的管理机构;

(五)城市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完整、规范,图件齐备。

三、森林建设

(一)综合指标

1.编制实施的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有具体的阶段发展目标和配套的建设工程。

2.城市森林建设理念切合实际,自然与人文相结合,历史文化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交融,城市森林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景观优美;

3.以乡土树种为主,通过乔、灌、藤、草等植物合理配置,营造各种类型的森林和以树木为主体的绿地,形成以近自然森林为主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

4.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功能分区和过渡区建有绿化隔离林带,树种选择、配置合理,缓解城市热岛、浑浊效应等效果显著;

5.江、河、湖等城市水系网络的连通度高,城市重要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完好,功能完善,水源涵养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水质近5年来不断改善;

6.提倡绿化建设节水、节能,注重节约建设与管护成本。

(二)覆盖率

1.城市森林覆盖率南方城市达到35%以上,北方城市达到25%以上;

2.城市建成区(包括下辖区市县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到33%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

3.城市郊区森林覆盖率因立地条件而异,山区应达到60%以上,丘陵区应达到40%以上,平原区应达到20%以上(南方平原应达到15%以上);

4.积极开展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

(三)森林生态网络

1.连接重点生态区的骨干河流、道路的绿化带达到一定宽度,建有贯通性的城市森林生态廊道;

2.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水岸绿化率达80%以上。在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前提下,采用近自然的水岸绿化模式,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3.公路、铁路等道路绿化注重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的结合与协调,绿化率达80%以上,形成绿色通道网络;

4.城市郊区农田林网建设按照国家要求达标。

(四)森林健康

1.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及重要的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得到合理保育;

2.城市森林建设树种丰富,森林植物以乡土树种为主,植物生长和群落发育正常,乡土树种数量占城市绿化树种使用数量的80%以上;

3.城市森林的自然度应不低于0.5;

4.注重绿地土壤环境改善与保护,城市绿地和各类露土地表覆盖措施到位,绿地地表不露土;

5.科学栽植、管护树木。对大树移植严格管理,做到全株移植。

(五)公共休闲

1.建成区内建有多处以各类公园、公共绿地为主的休闲绿地,多数市民出门平均500米有休闲绿地;

2.城市郊区建有森林公园等各类生态旅游休闲场所,基本满足本市居民日常休闲游憩需求。

(六)生态文化

1.生态科普宣传设施完善,建有2处以上森林或湿地等生态科普知识教育基地或场所;

2.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0%以上;

3.广泛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并建有各类纪念林基地。

4.每年举办各类生态科普活动3次以上;

5.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市民知晓率达90%以上,市民对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支持率达80%以上;

6.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严格规范,措施到位。

(七)乡村绿化

1.采取生态经济型、生态景观型、生态园林型等多种模式开展乡村绿化,近5年来乡村绿化面积逐年增加;

2.郊区观光、采摘、休闲等多种形式的乡村旅游和林木种苗、花卉等特色生态产业健康发展。

四、考核检查

(一)森林城市建设是对这个城市市域范围进行的城乡一体森林生态系统建设,城市所辖的区市县均作为森林城市建设的考核范围(年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的城市可限市区和郊区);

(二)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以后,对城市所辖的区市县不再另外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三) 国家林业局对“国家森林城市”进行动态考核,在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3年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将提出警告,5年后复查仍不合格,取消其“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五、解释和修订

本指标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国家林业局

2007年3月15日

附 录

指标说明

1.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指在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

3.建成区绿地率:指在城市建成区的园林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4.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在城市建成区的公共绿地面积与相应范围城市人口之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国际大都市生态环境主要绿化标准为绿化覆盖率>40%,人均绿地面积40—60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地面积20平方米。

5.乡土树种:指本地区有天然分布的树种。根据城市绿化的特点,对于一些引种期长、生长良好、已经经过本地区极端温度等环境条件考验,达到引种成功标准的树种,也可以作为乡土树种使用。

6.城市森林自然度:是对区域内森林资源接近地带性顶级群落(或原生乡土植物群落)的测度,可用公式表示为:

(i=Ⅰ,Ⅱ……Ⅴ)

式中:N为区域森林自然度; 为区域内自然度等级为i的森林资源面积; 为区域内自然度等级为i的森林资源权重。一般根据森林群落类型或种群结构特征位于次生演替中的阶段划分等级。

7.北方城市和南方城市的划分以秦岭淮河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