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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三亿青少年进森林研学教育活动自然教育导师培训工作规则的通知

媒体:原创  作者:宣传中心活动处
专业号:宣传办管理处 2022/4/19 8:23:05

关执办发〔2021〕3号

 

各省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三亿青少年进森林研学教育活动自然教育导师培训工作,全国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全国三亿青少年进森林研学教育活动自然教育导师培训工作规则》(见附件)。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国三亿青少年进森林研学教育活动自然教育导师培训工作规则

 

全国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附件:

全国三亿青少年进森林研学教育活动自然教育导师培训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三亿青少年进森林研学教育活动自然教育导师培训组织管理工作,促进自然教育导师培训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升自然教育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全国三亿青少年进森林研学教育活动自然教育导师培训大纲》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关注森林活动组织开展的自然教育导师培训工作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  全国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管理全国三亿青少年进森林研学教育活动自然教育导师培训工作。各省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负责本区域内自然教育导师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省关注森林活动组织机构按照本工作规则要求,制定自然教育导师培训工作方案,明确培训内容、总体安排、人员职责等。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全国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办公室统筹指导管理培训工作。

(一)负责组织相关标准、管理办法等编制及发布等工作。

(二)负责各省自然教育导师培训备案工作。

(三)审核各省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开展的自然教育导师培训工作。

(四)授权、设立及备案全国各地自然教育导师培训中心。

(五)授权有关机构开展培训指导与能力测评工作。

(六)证书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省级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负责本省培训工作。

(一)负责本省自然教育导师工作的统一规划。

(二)负责本省自然教育导师培训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建本省专家库和师资库。

(四)负责推荐、授权省内自然教育导师培训机构或培训基地开展相关培训工作;负责签署对外合作协议、承担自然教育导师培训学员招募职责;负责培训具体执行工作,包括场地、食宿、交通、接待等;负责协助进行测评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全国三亿青少年进森林研学教育导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其工作职责主要为:

(一)建立全国自然教育导师培训专家库和师资库。

(二)建立自然教育导师线上学习及能力测评平台,录制或从各省培训内容中筛选、录入相关培训课程,线下培训监管。

(三)按照相关要求,对各省培训内容及师资提供技术服务。

(四)承办全国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流程

第八条  培训备案。各省级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组织开展自然教育导师培训前,需制定培训工作方案,并提前15个工作日向全国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办公室报备。

第九条  建立机构。由全国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办公室、省级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共同成立工作小组,确立工作模式及协作关系。

第十条  提供信息。培训组织方在培训前5个工作日,向工作委员会发出学员能力测评邀请,并提交学员信息资料备案,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就业单位及岗位、2寸白底证件照等。

第十一条  能力测评。由全国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办公室派出测评工作组,对各培训班学员进行能力测评工作。能力测评工作分为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测试两部分。理论知识测试是根据培训大纲内容,从题库中随机选择试题进行考试,实践能力测试是由考官根据每位学员的现场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理论知识成绩和实践能力测试成绩均达到60分(≥60分,满分各100分制)为合格。

第十二条  发放证书。对于测评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能力测评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学员入库。将取得自然教育导师证书的学员,纳入全国三亿青少年进森林研学教育活动自然教育人才库。

第四章  推广及提升

第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职能特性,开展宣传推广工作,向全社会普及自然教育的内容和自然教育导师重要性的认知,调动各类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各社会机构的参与热情。

第十五条  提升自然教育导师的适用范围和相关权益。推动自然教育导师在各类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青少年自然教育绿色营地等开展工作时,给予门票减免和提供工作支持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全国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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