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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媒体:闽江口生态湿地  作者:闽江口生态湿地
专业号:中国沿海湿地保护网络 2022/12/2 15:23:42

11月24日结束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了《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法规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并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为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重新立法。该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最高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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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于2010年颁布实施,2017年修改。

《办法》实施以来,对推动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退养保湿”等实际成效。但随着湿地保护工作的深化和湿地保护法的实施,原《办法》的部分规定与保护区的深化保护不相适应,需要修订。今年是闽江河口湿地申报国际重要湿地和世界自然遗产的启动年,因此制定出台新法规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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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健全保护体制、完善保护规划、强化保护周边、增强保护刚性等。法规对经批准划定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允许开展的活动、禁止建设的项目设施作出具体规定,并对破坏保护区及生态功能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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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明确,禁止下列破坏保护区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或者修筑设施;

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野生动植物的物品,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建设占用河道行洪过流面积,阻碍河道行洪的工程措施;

其他破坏保护区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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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还明确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烧荒、放牧、捕捞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雏鸟、破坏鸟巢擅自采集、砍伐野生植物擅自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破坏保护区的标志或者标识破坏保护区的相关保护设施或者科研设备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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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针对在保护区从事禁止性活动,违规建设生产设施,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捡拾鸟卵和雏鸟、破坏鸟巢,破坏保护区标志标识等上位法未明确规定处罚措施的违法行为,法规规定了全面具体的法律责任,并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权交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让法律责任落到实处。

按照规定,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最高罚款1万元;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的,按照破坏湿地面积,每平方米最高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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