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云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等11个相关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了《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5章39条,主要包含:总则、任务分工、工作程序、保障机制和附则。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照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机构的职责,结合云南省实际补充和细化了部分条款。一是结合云南省自然生态系统实际,补充了“草原、湿地”两类环境要素。二是将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由6个扩充到10个;同时增设了不启动索赔程序的6种具体情形。三是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初步核查时限;明确磋商未达成一致情形和时限、频次,防止久磋不决;明确修复效果评估的处理方式。四是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并对简易程序中的专家人数(参与评估的专家不少于3人)、专家条件(应当具有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相应事项的专业能力)等进行统一和明确,提高可操作性,突出指导性。五是明确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机构定期开展线索筛查以及归集方式,并进行跟踪管理。
《办法》发布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培训,强化部门协调和工作衔接,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议事协调作用,认真分析目前存在的部门案件数量不平衡、办案能力不足、赔偿义务人磋商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进一步找出工作的堵点和难点,找到推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在制度方面,将不断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筛查、“一案双查”、通报预警、重点督办等机制。在加强组织协调方面,加强对部门和各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全力推动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林草局等部门的工作,形成部门工作合力,全面推动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走深走实。
长期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李宗逊认为,通过《办法》的制定,进一步拓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可操作性,明晰了具体工作步骤与程序,提高了实用性,突出了指导性。《办法》的出台,势必对各州(市)具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有清晰的指导作用,各州(市)可根据《办法》规定的工作范围、职责分工、程序步骤、保障措施,按图索骥,推进该项工作常态化开展,建立各自的一体化协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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