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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召开《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媒体:原创  作者:江西湿地办
专业号:江西湿地办 2012/5/2 8:52:44
湿地条例新闻发布会
 

     

4月28日,省人大环资委、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省林业厅在南昌召开贯彻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和《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振鹏、魏小琴,省政府党组成员、顾问熊盛文,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魏民,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沈亚平、省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毓华,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玉印,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阎钢军出席,新闻发布会由魏小琴主持。省人大各专工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近20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参加了会议。

胡振鹏指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和《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成果,将有力推进我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湿地保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多途径、多渠道、多形式地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两个条例,要把两个条例纳入“六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向全社会、全民广泛组织学习和宣传,要大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要带头学习宣传,并熟悉和掌握两个条例,要在贯彻实施两个条例的过程中,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环保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条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抓紧清理与条例不符的政策,抓紧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相关制度,使条例的各项条款都能得到贯彻落实,确保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和全省湿地保护走上规范发展的法制轨道。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职责加强对条例施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熊盛文代表省政府就如何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对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上,阎钢军阐述了颁布实施《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重大意义和现实作用。他指出,《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健全湿地法制、理顺湿地建设体制,提高湿地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加快转变湿地区域发展方式的有效手段。《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明确了湿地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职责,保障了湿地建设的投入,把湿地保护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规范了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明确了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强化了对鄱阳湖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增加了林业主管部门对占用、征收重要湿地和城区湿地的审批管理。全省林业系统要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高潮,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不断丰富湿地保护管理措施,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行为。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和《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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