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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资中两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媒体:资中融媒  作者:内详
专业号:资中林业局 2024/4/30 11:24:59

资中县公安局

资中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决策部署,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依法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常态化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或者借“网络”预约之名招揽乘客,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其他客运车辆非法在我县辖区内招揽乘客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利用微信朋友圈、自建微信群或在其他聊天群,长期以“顺风车”“滴滴打车”等名义发布“车找人”招揽乘客,以内江至资中、资中至天府机场等线路从事非法营运,同时又不具备资质的车辆;

(三)长期以送亲戚、接学生、宴请朋友等名义非法从事变相包车的营运车辆。

二、对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非法从事利用网络发布“车找人”等信息招揽乘客的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使用其他客运车辆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地下班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提供发布“车找人”信息平台,扰乱客运市场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六、从事非法营运,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或者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执法人员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出租汽车、班线汽车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动举报非法营运,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打击整治行动,严禁非法串联聚集、散布不实言论等行为,自觉维护出租汽车、班线等客运市场正常运营秩序。

八、运输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内部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职业道德、优质服务等教育培训,提高经营服务水平,改善出租汽车和班线车在全县人民心中的声誉和形象,为全县人民安全出行作出应有的贡献。

九、鼓励广大市民抵制非法营运车辆、不坐非法营运车辆、举报非法营运车辆,对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为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与规范,交通运输从业者必须在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县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县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12328

资中县公安局  资中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25日

 

 

编辑:邓余虹

责编:李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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