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屯溪区林业局根据群众反映线索,对屯光镇云村山坞田土名为“高冲下资坞”林地上弃土行为进行实地核查。经查,朱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自2021年7月以来,多次将个人承接的周边项目工程弃土倾倒在该村“高冲下资坞”林地上。该林地林木树种为枫香树。朱某在2021年1月1日以黄山市云坞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云村村民韩某签订租地协议,将位于“高冲下资坞”的0.43亩土地承租下来用于种植养殖。实际朱某将该土地承租下来后用于倾倒个人承接的周边项目工程弃土,连同周边未在承租范围内的林地也被用于倾倒弃土。经技术部门勘测,弃土后林地上为石块、土方等废弃物,林业生产条件已遭受破坏,弃土破坏林地面积1318平方米。
【处理结果】
朱某擅自在林地上弃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朱某以下行政处罚:1.限期六个月内恢复植被;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15816元。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各项工程项目建设不断推进,产生了大量工程废弃物,且可用于合法弃土场所数量少、容量小、成本高,非法倾倒弃土行为时有发生。
本案中,朱某将弃土即建设工程废弃物堆放在林地上,改变了林地原状,实际造成了林业生产条件的破坏。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发布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朱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将该林地作为建设工程废弃物堆放场所,违背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规定的林地用途,应当按改变林地用途处理。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易错或示范点
在本案处理的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擅自在林地上弃土,造成林地林木毁坏,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擅自在林地上弃土,实际上是将林地改变为非林业生产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改变被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坟、建房、挖沙、采石、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毁坏林地林木行为是指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在本案中,朱某将弃土即建设工程废弃物堆放在林地上,改变了林地原状,实际造成了林业生产条件的破坏。因此屯溪区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黄山市屯溪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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