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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 | 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改变几个理念

媒体:人民政协报  作者:佚名
专业号:生物多多 2020/2/21 16:08:11

吕忠梅,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行政法学专家,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

编者按:在举国上下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之时,2月12日上午,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召开“凝聚依法防控共识,全面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座谈会,会议由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主持。与会委员围绕如何依法防控、如何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如何形成社会共治等话题,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积极建言,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补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短板和提高依法治理能力等方面达成了共识。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建议,公共健康和检验检疫的理念和要求应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SARS都属于“舌尖上的肺炎”,由此暴露出“健康中国”战略的法律协同规制不足。当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立法分散、相关法律衔接不畅、管理权限上交叉重叠、管理与监督职能不分等一些问题,建议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推动综合性、体系化立法。

从现有的法律分析,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分散,相关立法的宗旨各异。其中,《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所要保护的只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他一般的动物,比如实验动物、畜禽、宠物、娱乐动物、流浪动物等动物的保护分散在《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以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中。相关规定虽涉及动物,但立法形式、效力层级不同,立法宗旨各异,资源开发利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矛盾难以调和,保护优先原则难以贯彻。因此,要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公共健康、检验检疫的理念和要求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并统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动物定义应内在统一,加强协同规制,确保无缝衔接,为加强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源头控制提供基本法律依据。

同时,全国人大应尽快启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工作;建议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一批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国务院应尽快启动针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专门执法检查和评估,从严把关并适当删减该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市的人大或政府相关立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保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高压态势,避免地方立法和名录对国家禁止性规定和名录进行恶意规避或变相变通。”

考虑到部分民族地区的原住民仍然保留部分基于传统风俗进行的野生动物利用活动以及传统中医药产业发展的需要,调整名录或修法的时候需要做出审慎性的规定,要避免“野味”资本下乡或上山,防止野生动物产业链或资本市场变相地向一些民族地区或山区、草原转移。同时,也要加强对生态旅游的监管,避免生态旅游间接地变成吃野味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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