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记者从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蓬溪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衡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8278.25元。
蓬溪县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衡某在蓬溪县购买部分村民所有的林木,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对其购买的林木进行砍伐并部分出售。被伐林木树种为柏木,共计783株,活立木蓄积量约104立方米,其中,省级、国家级公益林株数共计663株、活立木蓄积量约93立方米。衡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衡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应当按照《植被恢复方案》补植林木3315株或者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8278.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衡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当庭将生态修复费用58278.25元转入案款专户。
检察官提醒:森林作为一个生态系统,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善土壤等多方面有着重要作用,破坏森林资源,就是在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依法对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以实际行动做绿水青山、蓝天净土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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