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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投放万元鱼苗”,要让生态修复成为司法标配

媒体:东方网  作者:郝雪梅
专业号:日月峡评论 2018/8/8 14:12:02

8月1日,重庆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人邓世平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之外,还需承担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并会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主动上缴了1万元用于购买鱼苗。(8月6日《检察日报》)

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重庆的禁渔期。然而,3月15日,邓世平却把禁渔规定当成了耳旁风,在属于禁渔区的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永川河栏杆滩段用电击的方式捕鱼,捕获渔获物24.15千克,后被永川区公安分局民警和永川区农业综合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该案移送江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为确保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生态修复措施更具科学性,江津区检察院联系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的专家对邓世平导致的生态损失作了鉴定。

在这次环保案件审理的时候,法院进行了司法创新,除了判处了徒刑之外,还依据其造成的生态危害,判决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处罚投放万元鱼苗”,这样的“生态修复”判决在重庆市还是第一例。

以往的时候,判决此类案件,往往只是在法律层面上判决肇事者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法律标准判处“相应的刑期”,到了这里案件也就终结了,破坏生态的人接受了法律的处罚,也就画上了句号。然而,其造成的环境危害,却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去修复。很显然,这种司法并不是完美的司法。生态案件的审理,就应该实现“司法公平的延伸”,就应该“谁破坏的谁修复”。

“处罚投放万元鱼苗”的司法新理念,具有很多方面的好处。其一,这种司法模式,让肇事者承担了所有该承担的责任,既承担了法律责任,又承担了修复责任;其二,实现了“顶格处罚”,敲响了警钟,让那些破坏生态的人,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你要为自己的破坏行为买单,要把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其三,节约了财政资金。由于以往生态破坏之后,不法人员只是承担法律责任,后续生态修复需要财政资金支付,无形之中造成了“别人破坏政府兜底”的现象,而政府资金来源于全体纳税人,属于全体民众,等于说是让“全体民众为不法行为买单了”,也是不公平的。

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的行为,就应该实现“生态修复”的司法标配。其实,类似的做法,各地也在尝试。比如,贵阳市森林派出所就曾经出台过一个规定“破坏树木的,肇事者需要双倍栽植树木”,一家企业因为砍伐了30棵树木,被处罚栽植60棵树木,并且负责管理,直到“小树苗”长成大树。

想起南京的一起新闻,当地有关部门在修复生态的时候发现,化工企业造成的污染,每一亩地的修复费用高达几十万元,让政府负担十分沉重。我想,这些企业也应该被判处“修复生态”。

所有生态案件的审理,都应该把“生态修复”作为标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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