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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污染物治理亟须法治保障

媒体: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专业号  作者:佚名
专业号:东川区林草局 2024/4/28 17:25:01

kmslcj.isenlin.cn 2024/4/28 16:06

导读:完善立法、强化执法,逐步实现制度化、精准化、科技化治理,才能最大限度遏制新污染物的风险。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强化新污染物治理,这是政府工作报告连续第三年提及新污染物治理。这些持续发出的信号,标志着新污染物的防治已成为当下环境治理重大而紧迫的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规模日益扩大,其种类不断推陈出新。化学产品在服务生产生活、造福人类社会的同时,也引发了环境激素、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问题。这些新污染物来源广泛、种类繁多,其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的风险,有的尚未发现,有的虽已发现但尚未得到有效管控,已成为环境治理的新挑战。

科学研究表明,大量新污染物都具有器官毒性、神经毒性、生殖和发育毒性、免疫毒性、内分泌干扰效应、致癌性、致畸性等多种生物毒性。我国是全球化学品生产和消费大国,目前在产在用的化学物质高达数万种,每年还新增上千种新化学物质。这些化学物质在生产加工、使用消费、废弃处置的过程中,一旦流入水、大气、沉积物等环境介质中,极易埋下污染的隐患。以微塑料为例,从珠穆朗玛峰到长江再到海洋,都频繁出现它的身影,这些微塑料不仅穿透力极强,而且往往含有增塑剂、阻燃剂等化学添加剂,对公众健康的威胁不可小觑。

更应看到,相对于常规污染物的治理,新污染物的防治不仅难度更大,还存在着更多的治理盲区。比如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已出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但是该行政法规主要侧重于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性,未涉及新污染物的风险管控。同时,我国现有的污染物名录列入的也多为常规污染物,基本没有纳入新污染物。也正因为相关立法和标准的缺失,许多新污染物缺乏系统的监测和评估,相应的防控也处于碎片化状态。

有效治理新污染物,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这方面,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比如,欧盟出台的《兽医药品法典》,对广泛使用抗生素的兽药作出严格的环境管理规定;加拿大2018年出台的《化妆品中塑料微珠法规》,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含塑料微珠的化妆品,等等。

我国的新污染物防治,既需要借鉴国际经验,更应立足本国国情,针对治理的盲点和难点,设计出新污染物治理的中国方案。比如在国家立法层面,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纳入立法议程,该法作为化学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法,不应仅仅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简单地上升为单行法律,而是应当更新立法思维,全面建构起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管控机制,进而确保化学品的生产安全与环境安全并重。

再比如,新污染物不仅种类繁多,而且较为隐蔽,不少新污染物短期危害并不显现,等到发现时往往已通过各种途径进入环境和人体中。要破解这一难题,不仅需要持续更新污染物名录,将已发现的新污染物及时纳入其中,更需要建立和完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和规范,加强对新污染物排放来源、污染途径、作用机理、生物毒性等基础问题的研究、评估和监测,进而将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此外,目前对包括新污染物在内的化学物质的监管治理,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都有相应的执法权,这就难免带来职责交叉、执法缺位等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加以理顺。还有,如何评估、赔偿新污染物导致的损害后果,如何激活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新污染物治理,等等,都是新污染物防治的难点和重点,同样需要立法予以明确、法治加以推进。

说到底,新污染物治理既是一个环境问题,也是一个法治议题。只有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在“筛、评、控”和“禁、减、治”上下足功夫,逐步实现制度化、精准化、科技化治理,才能最大限度遏制新污染物的风险,为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文/于平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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