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江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吉0322刑初71号
被告人李XX,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XX县,居民身份号码×××,X族,农民,现住吉林省XX县。
吉林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一部刑诉〔202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29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吉林省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XX提起公诉,检察员张XX代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13日至15日间,被告人李XX以猎捕麻雀为目的,在XX县孤家子镇XXXX自家院内西侧,架设粘网猎捕麻雀,捕到一只麻雀并扔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止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建议判处罚金。
一、被告人李XX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姜XX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XX
于某某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辽0422刑初5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X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族自治县XX镇。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XX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辽宁省XX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2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XX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XX、代理检察员张XX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辽宁省XX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上旬,被告人于某某购买了一张大约15米长、1.5米宽的鸟网后,擅自将鸟网架设在自家院内并猎捕一只麻雀。后被告人将该麻雀放在自家的鸟笼内饲养,该麻雀大约二天后死亡。
2020年1月19日,XX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XX警务区民警在巡查中发现被告人于某某家的院内有架设的鸟网,并在其家中的鸟笼中查获麻雀(死体)一只。被告人于某某当即被口头传唤至XX警务区,经依法对其讯问被告人于某某如实供述了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涉案麻雀(死体)一只、作案工具鸟网一张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经XX族自治县林业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该麻雀属于辽宁省“三有”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麻雀(死体)一只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鸟网一张依法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史XX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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