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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县公布3起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其中1人被判无期徒刑

媒体:“丽江发布”微信公众号  作者:内详
专业号:泸沽湖保护区管护局 2024/3/26 11:49:34

 

受气温回升、大风气象影响
丽江森林草原防火进入高火险期
野外用火可能给森林带来毁灭性破坏
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威胁
日前
玉龙县公布3起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望广大市民
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案例一:蓄意发泄纵火,引发森林火灾

2021年4月23日,玉龙县石头乡桃花村和兰香村交界处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兰香村村民李某某为生活琐事心生不满,故意点燃山火。李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883.5554万元。

案例二:违规祭祀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2020年3月29日,玉龙县九河乡甸头村委会某集体林区发生森林火灾。赵某在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在集体林区内上坟祭祀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数量特别巨大,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情绪失态纵火,引发森林火灾

2019年5月17日,玉龙县奉科镇黄明村委会集体林区发生森林火灾。黄明村委会五组村民王某某在其家附近林区内放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起来了解

↓↓↓

 

 

旦遇到森林火灾
保持冷静
掌握正确逃生技能很重要
↓↓↓

 

近期森林火灾发生风险上升
请大家遵守丽江市禁火令等规定
不存侥幸心理
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来源:玉龙融媒、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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