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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原文领读(十)

媒体:原创  作者:加格达奇林业局
专业号:加格达奇林业局 2024/5/8 9:44:17

【开栏语】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之际,为深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格达奇林业局推出“读原文、学原著、悟原理”网上微党课,每日由领读人诵读《条例》原文。

       从今天起,本公众号将逐期推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原文诵读学习音频,以方便更多党员干部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原文领读(十),加格达奇林业局,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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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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