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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野外用火!这些违规用火警示案例就在你我身边→

媒体:关注森林  作者:内详
专业号:昆明市西山林场 2024/3/28 10:06:24

禁止野外用火!这些违规用火警示案例就在你我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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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剑川县已进入是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全县风高物燥,火险气象等级持续偏高,加之清明将至,各类民俗祭祀与春耕生产叠加,引发各类森林火灾的不稳定因素也在逐渐增加。为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森林防火法制观念,严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剑川县持续打击违法违规野外用火造成山林失火的违法违规行为。日前,县森防指通报了2022年11月以来至今我县部分森林火情(火灾)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惩处森林防火违法违规行为及有关肇事者,让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引导群众遵章守法,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浓厚氛围,全民携手共同守护剑川的绿水青山。

一、刑事处罚案例

案例一:2022年11月26日,杨某某到剑川县马登镇新华村委会“弥勒佛”山南山脚自家田地内劳作,14时许,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包谷根烤洋芋,期间因风势变大,火沿田埂烧至林区,引发森林火灾。杨某某发现后积极进行扑救,造成身体不同程度烧伤。经大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共22.5013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22.4948公顷(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过火耕地面积0.0065公顷;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失火罪、被剑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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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23年01月18日,朱某某到剑川县金华镇三河村北面山和丽江交界处“牛头山”的玉米地清除、焚烧地内玉米杆及塑料薄膜,12时许,朱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先后几次点燃堆放在一起的玉米杆堆和塑料薄膜,火势迅速延烧到东北面山坡,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为15.48公顷,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失火罪、被剑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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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2023年6月29日,苏某某到我县双河国有林区“大羊场”山场,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汽体打火机点燃干草后火势蔓延到山上,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为66.71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放火罪、被剑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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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处罚暨专题学习和警示教育案例

案例一 :2024年2月28日12时左右,朱柳村杨某某去自家祖坟边焚烧杂草,被甸南镇林草中心抓获,属森林草原防火期野外违规用火,未造成森林火灾,对杨某某给予500元(伍佰元整)的罚款,同时要求其书面检讨并专题学习《森林防火条例》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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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24年2月28日13时,兴水村施某某去自家田地焚烧杂草,被甸南镇林草中心抓获,属森林草原防火期野外违规用火,未造成森林火灾,对施某某给予200元(贰佰元整)的罚款,同时要求书面检讨并专题学习《森林防火条例》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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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2024年3月2日14时左右,玉华村宋某某去自家田地焚烧田埂杂草,被甸南镇林草中心抓获,属森林草原防火期野外违规用火,未造成森林火灾,对宋某某给予800元(捌佰元整)的罚款,同时要求书面检讨并专题学习《森林防火条例》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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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2024年3月2日18:30左右,玉华村施某某去自家田地焚烧田埂,被甸南镇林草中心抓获,属森林草原防火期野外违规用火,未造成森林火灾,对施某某给予300元(叁佰元整)的罚款,同时要求书面检讨并专题学习《森林防火条例》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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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2024年3月3日09:30左右,玉华村姚某某去自家田地焚烧田埂,被甸南镇林草中心抓获,属森林草原防火期野外违规用火,未造成森林火灾,对姚某某给予500元(伍佰元整)的罚款,同时要求书面检讨并专题学习《森林防火条例》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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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8个案例均属森林草原防火期野外违规用火,其中3起(3人)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且已触犯刑法,3人分别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5起(5人)虽未造成森林火灾,但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剑川县有关部门已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示:

案例就在身边,警示就在眼前。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以案警示,全面增强森林防火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侥幸心理,严禁违规野外用火,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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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isenlin.cn/sf_26F5C1630B854474AB72643C371ECF47_209_2E7E7325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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