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林草网群 使用指南添加到桌面
分网
当前位置:关注森林 > 地方林草动态 > 云南 > 正文 站内导航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媒体: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办公室 防火司  作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专业号:彝良县林草局 2024/4/23 9:58: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

  为准确认定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指导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我局安全生产办公室研究编制了《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办公室
防火司(代章)
2023年11月28日

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林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消防、煤矿、危险化学品、工贸、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林草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营造林、木竹材采伐、疫木处理、野外调查监测、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及安全教育培训,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未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林草系统森林草原消防专业和半专业队伍未经过防灭火技术训练和紧急避险训练。

  (三)具有明显攻击性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公众展示展演场所,未采取防止野生动物逃逸措施,未设置警示提醒。

  第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阅读 121
我也说两句
E-File帐号:用户名: 密码: [注册]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500字。)

*评论内容将在30分钟以后显示!
版权声明:
1.依据《服务条款》,本网页发布的原创作品,版权归发布者(即注册用户)所有;本网页发布的转载作品,由发布者按照互联网精神进行分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商业获利行为,无版权纠纷。
2.本网页是第三方信息存储空间,阿酷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为注册用户。该项服务免费,阿酷公司不向注册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名称:阿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QQ468780427
  网络地址:www.arkoo.com
3.本网页参与各方的所有行为,完全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行为,请权利人通知阿酷公司,阿酷公司将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删除侵权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