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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出台《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媒体:原创  作者: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
专业号: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 2020/1/2 13:28:51

襄阳市出台《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近日,襄阳市政府于首次印发了《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将对今后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办法规定,汉江湿地公园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从襄阳市崔家营汉江大坝至襄荆高速公路大桥之间,汉江大堤及鱼梁洲南岸之内, 规划段汉江中心线长度约23.14公里,面积3894.25公顷。

按照办法,对于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由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负责实施《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基础设施配套、生态旅游开发等事务。
   今后,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淘金、挖沙、采石、取土、修坟、烧荒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湿地公园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损坏树木,擅自采伐树木;

(四)开展养殖、放牧等污染环境行为;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损坏鸟卵和鸟巢;

(六)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七)向湿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施放违禁药物或者乱倒固体废弃物;

(八)损毁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环境卫生设施和安全设施等公共设施;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同时,办法规定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需要临时占用湿地公园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可行的湿地恢复方案,并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意见。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湿地公园范围内破坏湿地资源、损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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