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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造林空间,提升公益林品质和功能......《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完成修订

媒体:微信公众号  作者:绿色上海
专业号:上海普陀绿化市容 2024/4/22 10:45:50

近日,市绿化市容局对《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以下六方面。

01

固化完善林长制,压实森林保护发展责任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同年9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据此,《规定》将林长制“入法”:

▲ 明确建立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林长体系,设立相应的总林长、林长;

▲ 明确林长制的主要任务包括保护生态资源、推进国土绿化、促进森林经营、加强灾害防控等;

▲ 明确各级林长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并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规定》第六条)

02

拓展造林空间,提高造林质量

为按期实现森林覆盖率达标,拓展林业建设空间、增加造林面积是关键环节,《规定》提供了相应的制度支撑:

要求市林业部门编制市林业发展规划,明确林业发展总体思路、目标、指标、布局、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制定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等具体领域的专项规划;

明确区林业部门根据市林业发展规划和本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本区林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专项规划。上述规划还应当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为推动规划实施、落实造林任务,《规定》要求林业部门制定造林、公益林抚育等年度计划,明确重点项目,并做好组织实施;水务、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结合本条线特点组织开展行业造林。此外,还对区政府组织造林情况检查验收以及科学造林、提高林木成活率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1

03

加强公益林管理,提升品质和功能

公益林是本市林业发展的“基本盘”,《规定》对此作了强化规定:

明确地方级公益林的划定要求,突出其生态主导功能;

实施地方级公益林分级保护,具体等级和保护要求在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中予以明确;

注重公益林养护,要求责任单位按照技术规程进行养护,林业部门加强质量考核。

为提升公益林品质、发挥生态服务功能,《规定》明确,由林业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公益林抚育年度计划,提升“绿化、彩化、珍贵化、效益化”水平;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推进开放式休闲林地建设以及适度开展森林旅游等。(《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04

严格占用、使用、采伐管理,保护既有资源

为加强现有林地、林木的保护,《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林木采伐限额管理以及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林木采伐的审核、审批作了具体规定。

同时,对于现行关于占用林地单位负责补建的“占补平衡”模式,依据上位法调整为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区林业部门负责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市林业部门予以督促和检查;恢复费的具体标准,由市财政、林业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制定。(《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05

提升防火、有害生物防控能力,维护森林安全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主要作了两方面强化:

▲ 聚焦森林火灾监测预警能力提升,要求加强森林防火监测预警系统、森林火灾接警系统与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系统的互联互通;

按照市河湖长制林长制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对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防控体系、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网络和联防联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强调对有害生物灾害事件予以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06

发挥考核、核查作用,加大监督力度

《规定》明确:

在全市层面,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考核。

在条线层面,由市林业部门建立森林核查工作机制,对造林、林地建设、公益林抚育、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加强对核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2

来源:绿色上海

素材来源:林业处、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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